國內外「藝文勞動服務基本工資」訂定的標準與差異之翻譯研究案
吳礽喻
成果內容
成果摘要
國家與私人設置美術、博物館舍的數量在過去數十年來急遽增加,藝術、表演、影像相關節慶的舉辦頻繁,邀請了當代藝術家、教育者、表演藝術家、文字⼯作者提供服務時,卻缺乏給付⼯資的準則:在官辦展覽徵件簡章、藝文採購案中片面要求創作者「同意不行使著作人格權」,以「曝光機會」免費或低價取得創作者耗時費⼒的智慧財產。
國外逐漸有團體致⼒於拆分藝文勞動的服務細項,依照不同的情境,除了材料費、運費、保險、卸布展時間長度需求⽽衍⽣的工資,也逐漸出現訂定創作者「最低限度工資」(minimal wage)或稱:藝術家費(artist fee)、參展費(exhibition fee)、報酬(remuneration)、著作授權版稅(tariff)的許多⽅式與版本,希望鼓勵透明與平等的合作關係。
本計劃以九個國外「藝文勞動服務基本工資」為研究樣本,分析「視覺藝術」、「行為藝術」、「影片放映」、「活動工作坊」、「文字工作」、「時薪」六大內容類型的基本工資訂定標準。
初期研究正式採訪了四位台灣藝文機構從業者,以藝術機構、創作者、畫廊、律師四個不同的角色觀點切入,討論——什麼是適合台灣的「藝文勞動基本工資」計算方式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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