統計圖表

統計概述

國藝會各類別「國際文化交流項目」補助,為自1997年起經由常態補助機制提供之周期明確穩定的補助資源,由國內藝術家或藝文團體針對自發性需求提出申請,反映藝術社群當下的交流情況。2015年起,該項目調整為「國際文化交流項目(出國)」一年6期申請〔註1〕,並框定明確的補助預算金額,以支持更為即時性的各項國際交流計畫。

為了解補助機制修訂後的相關變化,及透過補助機制支持下至今的國際交流發展圖像與趨勢,本專題統計針對國藝會2015至2018年「國際文化交流項目(出國)」獲補助案進行相關數據整理分析:

1.調查對象與範圍:為提供有效的統計數據作為觀察,除「總體數據」呈現四年整體八類別的核定補助金額與補助件數數據,其他統計項目僅以「視覺藝術類」〔註2〕 、「音樂類」、「舞蹈類」、「戲劇(曲)類」四類別獲補助案為統計調查對象〔註3〕,總計585件。

2.研究限制:本專題相關統計數據結果,統計取樣來自國藝會獲補助案,無法涵蓋自費、由其他公部門或民間補助支持下的相關樣本,僅代表部分台灣藝術家及團隊的國際交流概況。

以下分為「總體數據」、「補助概況」、「國際交流概況-區域國家」、「國際交流概況-活動型態」等四部份呈現補助與交流的數據及圖表。
 

〔註1〕國藝會常態各類「國際文化交流項目」補助受理申請與審核期數,1997至1999年為「一年4期」,2000至2001年為「一年3期」,2002年至2014年為「一年2期」。2015年起修訂為一年6期。2016年因配合年度預算,收件期別調整從當年度月份計算,原2016年第1期期別數調整為2015年第7期。
〔註2〕1997至2017年度補助類別「美術類」,自2018年名稱調整為「視覺藝術類」。本專題統計不分年度類別一致使用「視覺藝術類」。
〔註3〕2015至2018年「國際文化交流(出國)項目」其他類獲補助件數如下:文學類計12件,文化資產類計5件,視聽媒體藝術類計5件,藝文環境與發展類計8件,總計30件,佔四年整體補助件數4.7%,補助金額合計1,777,000元,佔整體補助金額2.36%。因樣本數量小,不具統計分析意義,不列入本統計範疇。

總體數據

「國際文化交流項目(出國)」整體核定補助金額

2015至2018年,國藝會「國際文化交流項目(出國)」核定補助金額,每年平均補助1,878萬元,四年已累積補助金額計7,513萬8,373元。

2018年核定補助總金額約為2,405萬元,佔當年度常態補助總金額比例提升至17%,相較2015年核定補助金額約增加43%,相較2017年約增加37%。

圖:2015至2018年「國際文化交流(出國)」核定金額及佔當年度常態補助總額比例 *註:為計算核定金額佔當年度常態補助總額比例,2015年度「國際文化交流項目(出國)」金額計算僅列入第2至7期計1,687萬5,000元,其中第1期計146萬5,000元因以2014年度常態補助金額挹注不計入。

「國際文化交流項目(出國)」整體核定補助件數及獲補助率

2015至2018年,國藝會「國際文化交流項目(出國)」已辦理25期,總收件數計1,624件,四年核定補助638件,每年補助近160件,平均獲補助率為39.3%。

2018年總收件數計509件,相較2015年總收件數396件增加約28%,相較2017年總收件數405件增加約26%。2018年總核定補助件數計199件,相較2015年總核定補助件數129件增加約54%,相較2017年總核定補助件數182件增加約9%。

圖:2015至2018年「國際文化交流(出國)」總收件數、總核定件數與獲補助率

補助概況

各年度補助金額與件數

2015至2018年,視覺藝術類、音樂類、舞蹈類、戲劇(曲)類「國際文化交流項目(出國)」補助金額每年平均挹注1,738萬元,四年累積挹注計6,954萬5,373元。

2018年四類別補助總金額為2,237萬4,000元,相較2015年四類別補助總金額1,615萬7,000元,約增加38%,相較2017年四類別補助總金額2,237萬4,000元,約增加34%。

表:2015至2018年視覺藝術類、音樂類、舞蹈類、戲劇(曲)類補助金額與年平均補助金額
(單位:元)


*註:本表為各年度「國際文化交流項目(出國)」實際挹注補助金額,已扣除獲補助後撤案之金額。

圖:2015至2018年視覺藝術類、音樂類、舞蹈類、戲劇(曲)類補助金額與總金額

2015至2018年,視覺藝術類、音樂類、舞蹈類、戲劇(曲)類「國際文化交流項目(出國)」總收件數計1,481件,核定補助件數計608件,平均獲補助率為41%。年平均補助件數:視覺藝術類計59件、音樂類計30件、舞蹈類計38件、戲劇(曲)類計25件。

2018年四類別總收件數達429件,相較2015年總收件數372件增加約15%,相較2017年總收件數377件增加約14%。2018年四類別總核定補助件數達183件,相較2015年總核定補助件數111件增加約65%,相較2017年總核定補助件數169件增加約8%。

表:2015至18年視覺藝術類、音樂類、舞蹈類、戲劇(曲)類核定補助件數與年平均補助件數

*註:年平均核定件數採四捨五入計。

圖:2015至2018年視覺藝術類、音樂類、舞蹈類、戲劇(曲)類總收件數、總核定件數與獲補助率

各年度個人及團體補助件數概況

2015至2018年,視覺藝術類、音樂類、舞蹈類、戲劇(曲)類「國際文化交流項目(出國)」獲補助案共計補助327人次,258團體次(計246位藝文工作者、150個藝文團體)。

視覺藝術類以「個人」為主(佔84%,計195件獲補助案),戲劇(曲)類近四年獲補助者以「團體」為主(佔85%,計80件獲補助案),音樂類及舞蹈類個人團體比平均約為4:6。

圖:2015年至2018年視覺藝術類、音樂類、舞蹈類、戲劇(曲)類個人及團體累計獲補助次數
*註:本統計項目以2015至2018年,視覺藝術類、音樂類、舞蹈類、戲劇類「國際文化交流項目(出國)」獲補助已結案計585案之獲補助者為計算,已扣除撤案數。

圖:2015年至2018年視覺藝術類個人及團體補助次數
*註:本統計項目以2015至2018年,視覺藝術類「國際文化交流項目(出國)」獲補助已結案計232案之獲補助者為計算,已扣除撤案數。

圖:2015年至2018年音樂類個人及團體補助次數
*註:本統計項目以2015至2018年,音樂類「國際文化交流項目(出國)」獲補助已結案計113案之獲補助者為計算,已扣除撤案數。


圖:2015年至2018年舞蹈類個人及團體補助次數
*註:本統計項目以2015至2018年,舞蹈類「國際文化交流項目(出國)」獲補助已結案計146案之獲補助者為計算,已扣除撤案數。


圖:2015年至2018年戲劇(曲)類個人及團體補助次數
*註:本統計項目以2015至2018年,戲劇(曲)類「國際文化交流項目(出國)」獲補助已結案計94案之獲補助者為計算,已扣除撤案數。

獲補助者性別及年齡分布

2015至2018年,視覺藝術類、音樂類、舞蹈類、戲劇(曲)類「國際文化交流項目(出國)」之個人獲補助者男女比約為4:6(男性計143人次,女性計184人次)。

近四年獲補助者年齡分布,年齡最小15歲,最大69歲,主要集中於20-49歲之間,其中以30-39歲年齡區間獲補助人次最多,計184人次,佔一半以上(56%)。

圖:2015至2018年視覺藝術類、音樂類、舞蹈類、戲劇(曲)類四類別獲補助者男女比例
*註:本統計項目以2015至2018年,視覺藝術類、音樂類、舞蹈類、戲劇類「國際文化交流項目(出國)」獲補助已結案之個人獲補助者計327人次統計,已扣除撤案數。


圖:2015至2018年視覺藝術類、音樂類、舞蹈類、戲劇(曲)類四類別獲補助者申請時年齡區間分布
*註:本統計項目以2015至2018年,視覺藝術類、音樂類、舞蹈類、戲劇類「國際文化交流項目(出國)」獲補助已結案之個人獲補助者計327人次統計,已扣除撤案數。

 

國際交流概況-區域國家

整體交流區域、國家、城市分布

2015至2018年,視覺藝術類、音樂類、舞蹈類、戲劇(曲)類「國際文化交流項目(出國)」獲補助案,整體交流區域以亞洲為主,歐洲次之,北美洲排名第三。且2015年之後,前往大洋洲交流相較以往明顯增長。

整體交流國家分布遍及52個國家,排名以中國為首計94件(含香港、澳門),依次為德國(57件)、日本(55件)、韓國(48件)、美國(55件)。近兩年與亞洲的日本、韓國交流明顯增長。歐洲除德國、法國,與英國、荷蘭交流也有增長趨勢。大洋洲以與澳洲交流為主。

整體交流城市分布遍及234個城市,仍以各國首都或大城市為主。近四年交流城市排名前十大依序為香港、澳門、北京、首爾、東京、紐約、上海、新加坡、巴黎、柏林。

圖:2015至2018年視覺藝術類、音樂類、舞蹈類、戲劇(曲)類整體交流區域分布

圖:2015至2018年視覺藝術類、音樂類、舞蹈類、戲劇(曲)類整體交流國家分布
*註:本統計圖僅表列交流次數5次以上國家,交流5次以下國家包括:交流4次為印度、俄羅斯、捷克、斯洛維尼亞;交流3次為菲律賓、克羅埃西亞、芬蘭;交流2次為紐西蘭、喬治亞、阿根廷、哥倫比亞、保加利亞、葡萄牙、拉脫維亞塞爾維亞;僅前往交流1次的國家包括:孟加拉、阿拉伯聯合大公國、柬埔寨、土耳其、巴西、墨西哥、烏拉圭、突尼西亞、盧森堡、羅馬尼亞、馬其頓、捷克。

圖:2015至2018年視覺藝術類、音樂類、舞蹈類、戲劇(曲)類整體主要交流城市分布
*註:本統計圖僅表列交流次數10次以上的城市。

視覺藝術類交流國家分布

2015至2018年視覺藝術類「國際文化交流項目(出國)」獲補助案,交流範圍遍及45個國家,交流國家排名前三依次為日本、中國與澳洲,與澳洲、英國、韓國交流有增長趨勢。

圖:2015至2018年視覺藝術類「國際文化交流項目(出國)」獲補助案交流國家分布

*註:本統計圖交流國家統計數字大於補助件數,乃因單一補助案可能交流多個國家。

 

音樂類交流國家分布

2015至2018年音樂類「國際文化交流項目(出國)」獲補助案,交流範圍遍及27個國家,交流國家排名前三依次為為韓國、德國與美國。近兩年與韓國交流增長最快。

圖:2015至2018年音樂類「國際文化交流項目(出國)」獲補助案交流國家分布

*註:本統計圖交流國家統計數字大於補助件數,乃因單一補助案可能交流多個國家。

舞蹈類交流國家分布

2015至2018年舞蹈類「國際文化交流項目(出國)」獲補助案,交流範圍遍及31個國家,交流國家集中在德國、中國,且與澳洲、日本、英國及法國交流有增長趨勢。

圖:2015至2018年舞蹈類「國際文化交流項目(出國)」獲補助案交流國家分布

*註:本統計圖交流國家統計數字大於補助件數,乃因單一補助案可能交流多個國家。

戲劇(曲)類交流國家分布

2015至2018年戲劇(曲)類「國際文化交流項目(出國)」獲補助案,交流範圍遍及21個國家,交流國家高度集中於中國,與日本、新加坡、韓國交流有增加趨勢。

圖:2015至2018年戲劇(曲)類「國際文化交流項目(出國)」獲補助案交流國家分布

*註:本統計圖交流國家統計數字大於補助件數,乃因單一補助案可能交流多個國家。

國際交流概況-活動型態

視覺藝術類整體交流活動概況

2015至2018年,視覺藝術類「國際文化交流項目(出國)」獲補助計畫案計232件,出國交流以參與展覽(含聯展、雙年展/三年展、個展)最多,計114件(佔49%),其次為駐村計畫,計61件(佔26%),合計175件,佔整體比例的75%。

圖:2015至2018年視覺藝術類出國交流活動型態分布

*註:本統計項目以2015至2018年視覺藝術類「國際文化交流項目(出國)」獲補助已結案計232件計算。

音樂類、舞蹈類、戲劇(曲)類整體交流活動概況

2015至2018年,音樂類、舞蹈類及戲劇(曲)類「國際文化交流項目(出國)」獲補助計畫案總計353件,出國交流以參與國際藝術節(含藝術節、音樂節、戲劇節、舞蹈節)比例最高,計188件(佔53.3%),其中又以前往亞洲(計120件,佔34%)及歐洲(計40件,佔11%)的藝術節為最多。

音樂類歷年活動型態以「演出」為主,近四年「創作發表」、「研討會」稍有成長;舞蹈類近四年有多元化交流發展趨勢,除以「演出」為主,增加了「駐地創作」、「甄選」與「競賽」的交流型態;戲劇(曲)類歷年交流仍以「演出」為主。

圖:2015至2018年音樂類出國交流活動型態分布

*
註1:本統計項目以2015至2018年音樂類「國際文化交流項目(出國)」獲補助已結案計113件計算。
*註2:「演出」一項,含音樂節演出、戲劇節演出、藝術節演出、其他演出合併計算;「競賽」一項,含音樂節競賽、其他競賽合併計算。        


圖:2015至2018年舞蹈類出國交流活動型態分布

*註1:本統計項目以2015至2018年舞蹈類「國際文化交流項目(出國)」獲補助已結案計146件計算。
*註2:「演出」一項,含舞蹈節演出、戲劇節演出、藝術節演出、其他演出合併計算;「競賽」一項,含舞蹈節競賽、其他競賽合併計算。    


圖:2015至2018年戲劇(曲)類出國交流活動型態分布

*註1:本統計項目以2015至2018年戲劇(曲)類「國際文化交流項目(出國)」獲補助已結案計94件計算。
*註2:「演出」一項,含戲劇節演出、藝術節演出、其他演出合併計算;「競賽」一項,含戲劇節競賽、藝術節競賽合併計算。

跨類國際交流活動型態:駐村計畫/駐地創作

2015至2018年,視覺藝術類、音樂類、舞蹈類、戲劇(曲)類「國際文化交流項目(出國)」獲補助計畫案385件中,出國交流為「駐村計畫(含駐地創作)」活動型態合計79件,佔20.5%。

近四年除視覺藝術類的「駐村計畫(含駐地創作)」型態獲補助案明顯持續增長,舞蹈類、戲劇(曲)類、音樂類亦出現以出國駐村或駐地創作的交流活動型態的獲補助案。

「駐村計畫(含駐地創作)」整體補助件數於2017年後大幅成長,可能受「文化部選送文化相關人才出國駐村交流計畫」修訂影響〔註4〕。近四年交流國家從過去的西方國家如美國,轉移重心到日本、澳洲、中國。

圖:2015至2018年視覺藝術類、音樂類、舞蹈類、戲劇(曲)類「駐村計畫(含駐地創作)」補助件數

圖:2015至2018年視覺藝術類、音樂類、舞蹈類、戲劇(曲)類「駐村計畫(含駐地創作)」交流國家

 

〔註4〕:「文化部選送文化相關人才出國駐村交流計畫作業要點」於2017年修正,該作業辦法明訂選送文化人才出國駐村,不再受理自行申請駐村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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